(原標題: 廣州:獎金應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稅)
廣州公司代理記賬認為,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一律與當月工資、薪金收入合并,按稅法規(guī)定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(wù)總局關(guān)于調(diào)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》(國稅發(fā)[2005]9號)規(guī)定,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、季度獎、加班獎、先進獎、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。對于此類獎金,應一律與當月工資、薪金收入合并,按稅法規(guī)定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例:企業(yè)職員小陳,每月取得基本工資3000元,2012年 12月取得年度先進職工獎1000元,季度獎5000元,加班獎300元,考勤獎200元。
小陳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為:(3000+1000+5000+300+200-3500)×20%-555=645元;
廣州市地稅進一步解釋,在一個納稅年度內(nèi),對于每一個納稅人,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,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內(nèi)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(zhì)的收入,也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采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繳稅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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